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有组织无组织指标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省新建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列入淘汰计划的焦炉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随产业升级有序退出。到 2023 年10月底前,全省焦化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1年10月底前
太原、长治、晋中、吕梁、临汾、运城等主要产焦市力争1-2家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树立行业标杆。
(二)2022年10月底前区)保留焦化企业完
位于太原及周边"1+30"的县(市、区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2023年10月底前
全省焦化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以上分时段要求为全省统一要求,各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提前实施。
二、指标要求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备煤、炼焦、熄焦、焦炭处理、煤气净化或余热回收等工段,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实施全流程升级改造,同步建设监测监控设施,系统加强环境管理。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一)升级改造指标要求
1.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氧含量为 8%的条件下,新建企业(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焦炉烟囱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60mg/m³,现有企业(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
产设施)焦炉烟囱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0、150、80mg/m²。粗苯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0、150mg/m²。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脱硝、氨法脱硫设施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 8mg/m²。装煤、推焦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²。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
分及转运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²。硫铵结晶干燥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²。酚氰废水处理系统的废气治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²。
常规机焦炉实施干法熄焦改造,干法熄焦装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以全年实际焦炭产量计),现有企业干法熄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mg/m³,新建企业颗粒物、